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原创新闻】离婚九年房产却因前妻被封,河南一桩执行分配案引连锁争议!

【原创新闻】离婚九年房产却因前妻被封,河南一桩执行分配案引连锁争议

时间:2026-07-17 08:09:46 来源:科创网 作者:热点 阅读:645次


2026年3月,原创因前河南濮阳市民大勇(化名)在以自有房产申请抵押贷款时,新闻被告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离婚连锁这套房产属其个人财产,年房南桩而他与前妻刘某离婚已九年,妻被此次查封系因刘某(大勇前妻)牵涉一起民间借贷执行纠纷。封河分配这起历经河南三级法院多次裁定、执行争议最终由省高院改判支持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案引旧案,因执行重启与案外人财产保全陷入新的原创因前争议。

本案源于两起平行民间借贷纠纷。新闻2015年,离婚连锁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作出(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年房南桩判令李某卿向苗某胜偿还借款本金5970.2万元及利息,妻被李某、封河分配周某妮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争议判决生效后,苗某胜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仅扣划周某妮存款54435元,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黄埔法院于2016年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期,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对刘某(大勇前妻)诉李某卿、周某妮、李某、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某卿、周某妮偿还刘女士借款900万元及利息,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卿上诉后,濮阳中院于2016年12月作出(2016)豫09民终20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期间,刘某(大勇前妻)申请对被执行人多处房产及股权保全,该案由清丰县法院异地执行。2017年9月,清丰县法院拍卖李某持有的濮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7.62%股权,刘某(大勇前妻)以874万元竞买成交并完成过户。

2017年9月30日,苗某胜向清丰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由此开启近六年的异议、复议程序。清丰县法院先后于2017年、2019年两次裁定驳回其异议;苗某胜申请复议后,濮阳中院两次撤销原裁定,指令重新审查。2021年8月,清丰县法院作出(2020)豫0922执异16号裁定,以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苗某胜怠于行使权利、刘某(大勇前妻)保全在先应按顺位受偿为由,再次驳回异议。2023年2月,濮阳中院作出(2021)豫09执复87号裁定,维持驳回结论。

(图为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三级法院的核心争议,在于被执行人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以及多债权人应按查封顺位还是债权比例受偿。清丰县法院与濮阳中院均认为,李某卿名下仍有多处房产及公司股权未处置,苗某胜明知财产线索却未积极执行,刘某(大勇前妻)保全与执行措施在先,依法应优先受偿。

2023年9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执监162号终审裁定,对案件改判。河南高院查明,苗某胜债权本息至2017年已超亿元,其执行案件两次终本,仅以一套房产抵债238万余元;李某卿所持多家公司股权对应公司均有未结执行案件,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相关房产多设有抵押,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为公民且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有权申请参与分配,按普通债权比例受偿。据此,河南高院撤销濮阳中院及清丰县法院此前两份裁定,准许苗某胜对案涉7.62%股权拍卖款参与分配。

(图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省高院裁定作出后,清丰县法院向刘某(大勇前妻)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上缴874万元股权拍卖成交款。与此同时,刘某前夫大勇名下个人房产被查封。

(图为上交拍卖价款通知书)


(图为刘某前夫房产查封信息)


刘某(大勇前妻)对此提出两项主要异议:一是她与大勇离婚已九年,婚姻关系解除早于案涉执行行为,案涉房产为大勇个人财产,查封案外人财产缺乏法律依据;二是案涉股权已于2017年9月完成拍卖、价款结清、权属过户,执行程序已实质终结,时隔多年再追缴成交款于法不符。(记者 思远)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惠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执行参与分配、执行终结效力及案外人财产保护。被执行人为公民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按比例受偿。但参与分配须在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股权拍卖、价款结清并过户后,执行程序已终结,再行追缴成交款存在程序争议。离婚九年的前夫房产属个人财产,与案涉债务无关,法院查封案外人财产,大勇(化名)可提执行异议并请求解封。当事人对执行行为不服,可通过异议、复议及申诉程序维权,最高法将重点审查执行程序合法性与当事人、案外人权益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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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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