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新解释:双方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坟,法院应认定约定无效

南都讯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解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释双发布“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约房建坟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定占地建建窑、用耕院应约定建坟、认定挖砂、无效采石、两高采矿、新解取土等,释双以及约定买卖、约房建坟法租赁建在耕地上的定占地建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用耕院应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认定行政庭庭长耿宝建介绍,《规定》明确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对新建违法建筑的制止权以及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以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内容,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制止继续施工的违法行为。
耿宝建称,《规定》同时明确非法占用耕地合同的效力及相应法律后果,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定》结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此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此外,耿宝建介绍,《规定》还明确了非法占用耕地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犯罪情形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竞合适用规则。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耕地领域有关职务犯罪的处理,特别是明确了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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